阳光学院学生赴台交流学习暂行条例
为积极响应福建省加快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以及闽台交流先行先试的号召,切实推动海峡两岸高等教育交流与合作,经研究,决定每年选拔我校部分学生赴台交流学习,具体规定如下:
一、选拔条件
1.大学二年级本科在校生。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品德修养好,能自觉遵守《阳光学院学生手册》的规定。
2.学习目的性明确,态度端正,入学以来无不及格现象,每学期专业学习成绩排名处于所在专业前30%,综合测评名次在所在专业前30%。
3.英语学习能力强。非艺术系学生应通过国家英语四级;艺术系学生应一次性通过大学英语(艺术A)和大学英语(艺术B),且两次成绩均不低于65分。
4.在某一方面有突出表现者,可适当放宽条件。
二、选拔程序
1.学校成立“阳光学院赴台交流学习学生选拔评审组”(以下简称校评审组),评审组负责选拔赴台学生。
2.大二本科在校生均可向辅导员报名,填写《阳光学院赴台交流学习申请表》(详见附件2),如符合第一条第4款规定者须由选送单位向评审组提交申请报告。
3.经各院系推荐,评审组审核、公示后确定赴台交流学生名单。
三、教学管理
1.赴台交流学习时间为大学三年级上学期。
2.学生应尽量修读与本专业相关的课程,所选课程总学分不少于本专业同学期学分总数。(详见附件3、附件4)
3.学生赴台交流期间所修读的课程成绩经学校教务处换算后计入该生所修读学期的课程成绩。
四、有关费用说明
1.我校赴台交流属学生自费项目。
2.赴台学生须正常缴纳阳光学院学费、住宿费,并办理赴台相关保险。同时,符合第一条第1、2、3款规定并在台湾学习期间表现良好的学生经学校批准可获得赴台交流奖学金(等同于该学期缴纳的学费)。
3.赴台学生在台交流学习期间需自行承担所在的台湾高校的学费、食宿费。
五、其他
本条例自 2018 年 9月起施行。其他文件与本条例不一致的,以本条例为准。本条例的解释权归阳光学院所有。
阳光学院港澳台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