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学院国际学生奖学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吸引更多国际优秀学生来我校学习,扩大我校国际学生招生规模,提高国际学生教育层次和培养质量,特设立“阳光学院国际学生奖学金”(以下简称国际学生奖学金),并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国际学生奖学金奖励对象为确认入学的国际新生、或已在我校接受本科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语言预科生、进修生等)的国际留学生。
第三条 国际学生奖学金系学校面向就读于本校的外国留学生提供的专项经费,以人民币计算。我校鼓励社会赞助设立专项奖学金,并可予以冠名,具体冠名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条 国际学生奖学金评审工作本着“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进行。
第二章 奖金类型
第五条 国际学生奖学金分为新生奖学金与学业奖学金两类。奖励年限原则上不超过各专业最长修业年限。
(一)新生奖学金:用以奖励即将接受我校本科学历教育的国际新生。奖励金额为 22000-30000元人民币/年,可用于抵扣学费、报名费、保险费、书本费及在校期间的住宿费、生活费等。非学历教育的国际新生(如语言预科生、进修生等),奖励金额根据具体合作项目协议另行决定,原则上不超过在读期间的学费。在我校就读的国际学生最多每人享受一次新生奖学金。
(二)学业奖学金:用以奖励已在我校接受本科学历教育的国际学生。奖学金可用于抵扣学费、报名费、保险费、书本费及在校期间的住宿费等。学业奖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
根据《阳光学院国际学生奖学金评定条例》(下称“评定条例”)的评定标准,学业奖学金分为以下三个等级:
1.学业一等奖奖学金:奖励金额30000元人民币/年
2.学业二等奖奖学金:奖励金额25000元人民币/年
3.学业三等奖奖学金:奖励金额15000元人民币/年
第六条 学校鼓励有能力的学院与中外知名高校、企业开展合作、设立国际学生“专项奖学金”。
第三章 申请条件
第七条 奖学金申请条件
(一)新生奖学金
1.申请人须符合外国留学生认定资格、符合阳光学院国际学生招生简章中的各项条件,身体健康;
2.热爱中国,愿意遵守中国政府的法律、法规和阳光学院的校纪、校规。
(二)学业奖学金
1.申请人须为我校在读本科国际学生,热爱中国,遵守中国政府的法律、法规和阳光学院的校纪、校规。
2.基础学业表现良好,具有较强专业潜力;
3.在中外艺术、体育、文化交流以及公益活动中表现突出,获得表彰或者科研成果突出,获得学术界认可者优先;
4.获得福建省相关厅局推荐以及国外友好省州、国际友好组织推荐者优先。
第八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参加阳光学院国际学生奖学金评选。
(一)因违反中国法律、法规或阳光学院校纪、校规受到刑事拘留、治安处罚或行政处分者;
(二)无故迟到、早退、旷课或严重违反校规校纪者;
(三)有其他不符合奖学金表彰精神的行为或活动者。
第九条 学校鼓励国际学生积极申报中国政府奖学金学生及福建省政府奖学金(以下统称“政府奖学金”)。政府奖学金原则上不与阳光学院国际学生奖学金重复累加享受。若获得政府奖学金的数额小于阳光学院国际学生奖学金,学校将按本校最高奖学金标准补齐差额,并额外奖励1000元人民币。
第四章 申请流程
第十条 申请受理单位:阳光学院国际合作与交流处,以下简称“国合处”。
第十一条 申请时间:新生奖学金的申请材料需在正式入学一个月以内完成递交,学业奖学金的申请材料需在每年9月30日前以电子邮件或纸质投递的方式交至国合处。
第十二条 申请材料(所有材料请用中文或英文填写):
(一)新生奖学金
1.国际学生奖学金申请表;
2.其他相关的入学申请材料。
(二)学业奖学金
1.国际学生奖学金申请表;
2.在华学习时间超过6个月者需提供《外国人体格检查记录》(由中国卫生检疫部门统一印制);
3.攻读学位或申请进修者应提供学习计划(不少于400字)或进修计划(不少于800字);
4.申请学业奖学金的国际学生,还需依照《评定条例》规定,提交相关成绩、表现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申请人应如实填写申请材料。严禁各种类型的弄虚作假行为,一经发现,取消所有类别奖学金的申请资格。申请人所提交的申请材料不论批准与否均不予退还。
第十四条 申请人条件不符合招生规定或申请材料不全时,视为申请无效,不予受理。
第五章 奖学金评定
第十五条 奖学金评审工作原则上以学年为单位,每学年集中申报1次。
学校成立阳光学院国际学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奖学金的评定。评审委员会秘书处设在校国合处,负责奖学金的日常事务管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学校其他与本办法规定内容不相符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