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学院国际学生奖学金评定条例(试行)
第一章 总则
为鼓励我校国际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达到德、智、体、美、劳等的全面发展,培养国际学生的科研精神和学术素质,激励其积极参与学校各项实践活动,同时较快的融入阳光学院的学习和生活。现制订《阳光学院国际学生奖学金评定条例》(下称“评定条例”),以规范国际学生奖学金的评定、发放及管理工作。
第二章 奖学金设置与分类
国际学生奖学金(下称“奖学金”)分为新生奖学金与学业奖学金两类。奖励年限原则上不超过各专业最长修业年限。
一、新生奖学金
新生奖学金(下称“新生奖”)用以奖励被阳光学院录取的本科学历教育的一年级国际新生。奖励金额为 22000-30000元人民币/年,具体金额视录取本科专业的一年学费标准而定。学校发放的新生奖可用于抵扣学费、报名费、保险费、书本费及在学校住宿的住宿费。非学历教育的国际新生(如语言预科生、进修生等),奖励金额根据具体合作项目协议另行决定,原则上不超过在读期间的学费。在我校就读的国际学生每人只能获得一次新生奖。
二、学业奖学金
学业奖学金(下称“学业奖”)用以奖励在我校就读本科学历教育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或在我校就读本科专业的超过一年的国际学生中的学习成绩优秀者。奖学金可用于抵扣学费、报名费、保险费、书本费及在学校住宿的住宿费。学业奖每学年评定一次。
学业奖分为以下三个等级:
1.一等奖:奖励金额30000元人民币/年
2.二等奖:奖励金额25000元人民币/年
3.三等奖:奖励金额15000元人民币/年
三、专项奖学金
学校鼓励有能力的学院与中外知名高校、企业开展合作、设立国际学生专项奖学金(下称“专项奖”)。专项奖的评定方法根据我校与奖学金赞助方的实际情况另行讨论、制定,不体现在本评定条例内。
第三章 奖学金组织与管理
一、受理单位与受理时间
学校成立阳光学院国际学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下称“评审委员会”),负责奖学金的评定。评审委员会秘书处设在校国际合作与交流处(下称“国合处”),负责奖学金有关政策的制定、解释及管理工作。奖学金评审工作原则上以学年为单位,每学年集中申报1次。具体申报时间依奖金类别而定,以国合处的正式通知为准。
二、申请材料
国际学生需根据《阳光学院国际学生奖学金管理办法》及《阳光学院国际学生奖学金评定条例》的要求,提供相应材料,向国合处申请奖学金。
三、评定原则
奖学金的评定秉承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旨在鼓励我校国际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坚持德、智、体、美、劳等的全面发展。参加奖学金评选的学生应首先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热爱中华人民共和国,自觉遵守国家的宪法和法律,严格遵守校纪校规;
2.道德品质良好,热爱所学专业,学习勤奋、成绩优良;
3.团结同学,关心集体,积极参加各种实践与文体活动,身心健康。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请阳光学院国际学生奖学金评选:
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因不遵守阳光学院校纪、校规受到刑事拘留、治安处罚或行政处分者;
2.无故迟到、早退、旷课或严重违反校规校纪者;
3.未解除留校察看处分者、休学或保留学籍者、未注册者;
4.有其他不符合奖学金表彰精神的行为或活动者。
四、评审、公示与奖金发放
申请材料受理时间截止后的三周内,由国合处牵头组织评审委员会召开评审会议,根据本评定条例,确定奖学金获得者名单并予以公示。有异议者可在公布之日起3天内向学院或国合处提出异议,由国合处组织复议。公示期满后,国合处审批所有获奖者名单,校财务处根据审批表和获奖者名单发放奖学金。
第四章 新生奖的评定
一、参评资格
1.符合阳光学院“国际新生”认定资格;
2.符合我校国际学生招生简章中的各项条件,身体健康;
3.此前从未获得阳光学院新生奖。
二、申请流程
1.申请受理单位:国合处。
2.申请受理时间:新生奖的申请材料需在国际学生注册、报到并在校上课一个月以内完成递交。
3.申请材料(请用中文或英文填写):
1. 国际学生奖学金申请表;
2. 入学证明材料(或随入学申请材料一同提交申请);
3.所在学院开具国际新生在校上课证明。
4.获奖名额:凡符合新生奖申报资格的学生,通过阳光学院国际学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评审,均可获得。
第五章 学业奖的评定
一、参评资格
1.符合阳光学院“国际留学生”认定资格。
2.学业奖的评定以学习成绩优异、综合素质高和在校表现优良的学生为对象,以学年学习成绩总分在专业排名优异顺序为主要依据进行评定。
二、学业奖授予标准
申请者在符合“评定原则”要求的基础上,阳光学院为国际学生提供一、二、三等三个级别的学业奖学金。学业奖学金的授予标准如下:
1.一等奖:国际学生上学年的各科成绩总分排列在同年级同专业前5%;
2.二等奖:国际学生上学年的各科成绩总分排列在同年级同专业前15%;
3.三等奖:国际学生上学年的各科成绩总分排列在同年级同专业前30%,并获得专业老师及辅导员的一致推荐。
另外,学校鼓励国际学生积极申报中国政府奖学金学生及福建省政府奖学金(以下统称“政府奖学金”)。政府奖学金原则上不与阳光学院国际学生奖学金重复累加享受。若获得政府奖学金的数额小于阳光学院国际学生奖学金,学校将按本校最高奖学金标准补齐差额,并额外奖励1000元人民币。
三、受理单位及时间
1.申请受理单位:国合处。
2.申请受理时间:学业奖的申请材料需在每年9月30日前以电子邮件或纸质投递的方式交至国合处。
四、申请材料
1.国际学生奖学金申请表;
2.在华学习时间超过6个月者需提供《外国人体格检查记录》(由中国卫生检疫部门统一印制);
3.攻读本科学位或申请进修者提供上学年的学习计划及完成情况(不少于400字);
4.教务处出具的学年成绩单及成绩排列情况证明;
5.由专业课老师(2名)、辅导员(1名)、院系领导(1名)签字确认的《阳光学院国际学生奖学金推荐表》。
五、获奖名额
1.一等奖: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或在阳光学院学习超过一年的国际学生,符合一等奖授予标准,获奖人数不超过同年级全校国际在校生人数的10%;
2.二等奖: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或在阳光学院学习超过一年的国际学生,符合二等奖的授予标准,获奖人数不超过同年级全校国际在校生的15%;
3.三等奖: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或在阳光学院学习超过一年的国际学生,符合三等奖的授予标准,获奖人数不超过同年级全校国际在校生人数的20%。
第六章 附则
本评定条例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原《阳光学院国际学生奖学金评定条例(试行)》即行废止,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