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二级院系、机关部处,各直属单位:
为倡导开放式办学理念,不断加强与境外高校的交流和合作,推进我校国际化办学进程,提高学生参与与境外高校合作办学项目的积极性,经研究,决定实施阳光学院学生赴境外学习奖励办法,具体规定如下:
一、奖励对象
全体参与合作办学本科项目的在校生。
二、选拔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品德修养好,能自觉遵守《阳光学院学生手册》的规定。学习目的性明确,学习态度端正。
2.遵守境外合作院校的校纪校规及境外合作院校所在地的法律。
3.学习成绩符合各合作院校入学要求,并在规定时间内获得项目规定的课程学分及学位。
4.参与赴境外学习项目学生必须满足入学以来无不及格现象,每学期专业学习成绩排名处于所在专业前30%,综合测评名次在所在专业前30%。
5.英语学习能力强,英语水平达到合作院校现有课程目录规定的最低英语语言要求。
三、奖励形式
奖学金形式。
四、奖学金申请及评审
1.学校成立“阳光学院赴境外学习学生奖学金评审组”(以下简称校评审组)。
2.凡符合条件的学生均可填写申请表通过辅导员提出申请。
3.经各院系学生工作组推荐、院长或系主任批准后,各院系将推荐名单上报校评审组,经审核、公示后确定获得奖学金的学生名单。
五、有关费用说明
1.我校合作办学项目属学生自费项目,赴境外访学学生在访学期间需承担所在的院校规定的学费、食宿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2.赴境外访学学生须正常缴纳阳光学院学费,并办理相关保险。符合以上奖励条件的学生提出奖学金申请并经学校批准可获得赴境外访学奖学金,金额等同于学生在境外学习期间缴纳的阳光学院学费。
3.奖学金审核每年进行一次,学生可在相应学年完成境外学习后提出申请。合作项目境外学习期限超过一年的可逐年按完成学业要求情况提出申请。
六、其他
本条例自2018年9月起施行。其他文件与本条例不一致的,以本条例为准。
附件:阳光学院赴境外学习学生奖学金申请表
阳光学院
2018年12月28日
阳光学院赴境外学习学生奖学金申请表.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