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建立促进中泰两国学生和专家交流的机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与泰王国教育部(以下简称“双方”)签署以下合作协议:
第一条 协定目的
本协定旨在促进中泰两国高等教育学历学位互认, 推动两国高等学校的学分互认,以便于中泰两国学生或研究生在彼此国家进一步学习深造。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与泰国教育部将指定相关机构提供有关学历学位互认的信息并根据各自现行的规范和实践提出建议,以促进双方的学术交流与合作。
第二条 适用范围
2.1 已列入泰国政府认可的高等教育机构名录的所有有权授予学位或者具有研究生教育资质的高等教育机构和研究机构和中国政府承认的有高等学历教育资质和学位授予权的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以下简称高等教育机构),所颁发的文凭、学位和证书(的互认),适用本协定。
2.2 双方尊重各自高等教育机构的自主权并且尊重中泰两国政府指定机构对国外文凭确认的权利。
第三条 中国和泰国教育文凭体制介绍
3.1 中国
中国的学校系统为6-3-3结构。六年的小学教育和三年的初中教育是义务教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完成三年高中教育者可获得高中教育毕业证书。高等教育文凭包括专科学历证书、本科学历证书、学士学位、研究生学历证书、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如下所示:
专科学历证书
高级中等学校毕业,通过高等学校入学考试并被学校录取者,可进入高等职业学校(高等专科学校)学习,完成二到三年的学习后,可获得专科学历证书。
未能进入高等学校学习的人员,可通过自学考试达到相应要求后获得专科学历证书。
本科毕业证书和学士学位
高级中等学校毕业,通过高等学校入学考试,被学校录取者,可进入高等学校(本科)进行学习。完成四年(医科等为五年)的学习后,可获得大学本科毕业证书,符合条件的,可以获得学士学位证书。
未能进入高等学校学习的人员,可通过自学考试达到相应要求后获得本科证书,符合条件的通过向有权授予学士学位的学位授予单位申请可以获得学士学位证书。
硕士学位
本科毕业或者具有同等学力者,经考试合格,可以进入到硕士学位授予单位(有权授予硕士学位的高等学校或科研机构)学习,经过二到三年的学习和研究,符合条件的可得到硕士学位证书。
学士学位获得者,也可通过在职人员申请学位的办法,向有权授予硕士学位的单位提出申请,符合条件的可以获得硕士学位。
博士学位
硕士学位获得者,通过相应的考试,可进入博士学位授予单位(有权授予博士学位的高等学校或科研机构)学习,经过三年或三年以上的学习研究,符合条件的可获得博士学位证书。
硕士学位获得者,也可通过在职人员申请学位的办法,向有权授予博士学位的单位提出申请,符合条件的可以获得博士学位。
有些博士授予单位在部分专业采取硕士博士连续培养的办法,学士学位获得者可通过五年的学习研究,直接获得博士学位。
3.2 泰国
泰国的学校系统为6-3-3结构。其中,六年的小学教育和三年的初中教育是义务教育。高中教育完成后可获得高中毕业证书。高等教育文凭包括专科学位、学士学位、学历证书、硕士学位、高等学历证书和博士学位。如下所示:
专科学位和文凭
专科学位项目旨在培养在行政或专业人员助理领域工作所需要的知识和技能,同时为进一步学习并获得学士学位打下理论和研究基础。这一层次的申请者必须是高中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拉杰布哈特大学要求的两年制专科学位要求最低毕业学分为60分,三年的专科学位项目要求最低90学分。此外,社区学院颁发的专科学位项目要求最低84个学分。
学士学位
泰国的学士学位设置因学科专业和院系不同而有差异。学士学位通常要求四年的全日制学习并完成最低120个学分,但是一些学科例外,例如建筑学和药剂学专业需要五年时间和最低150个学分;医学、牙医学和兽医学需要六年时间和最低180个学分。除此之外,继续本科教育项目要求最低72个学分。继续本科教育项目的申请者必须获得高等职业教育证书或同等学力或专科学位,同时必须高中毕业或完成同等学历的四年、五年、六年项目。
学历证书
学历证书要求最低24个学分。此项目适用于学士学位获得者或具有同等学历者进一步进行理论和专业学习。这些学生具有进一步提高专业知识和技能的愿望,但又达不到研究生录取标准或者不愿从事硕士学位所要求的研究或项目工作。
硕士学位
硕士学位的学习要求至少36个学分。这一层次的申请者必须已经获得学士学位或具有同等学力。硕士研究生可以选择进入以研究为主的研究组撰写论文也可以选择课程为主的独立学习。
高等学历证书
高等学历证书是在几个有限的特定领域提供介于硕士和博士之间的高级专业资格。主要适用于医学的相关领域如药剂学和其它医药科学。学生必须在申请之前已经完成了硕士学位或同等学力并要求在最多三个学年期间修满最少24个学分。
博士学位
博士学位代表研究生学习的最高级别。申请者必须以优异的学习记录完成学士学位或硕士学位或同等学力的学习。博士学位的学习通常要求硕士起点者完成最低48个学分或者学士起点者修满最少72个学分。
第四条 泰国高等学校及科研机构毕业生在中国攻读学位的许可
4.1 中国高等教育机构可以根据各自的规定保留其决定录取资格、成绩和考试结果的权利。
4.2 中国政府指定相应机构根据规定认定泰国申请者的资格和学历。如需要获得由专业协会颁发并认定的专业证书,申请者必须达到该协会规定的要求。
4.3 获得由泰国官方机构承认的教育院校颁发的学士学位者,如达到申请院校的要求,则可获准在中国攻读硕士学位。
4.4 在泰国获得硕士学位或优秀的学士学位获得者,如达到申请院校相关前期学习研究计划和特别要求,则可获准在中国攻读博士学位。
第五条 中国高等学校及其他高等教育和科研机构毕业生在泰国攻读学位的许可
5.1 泰国高等院校可以根据各自的规定保留其决定录取资格、成绩和考试结果的权利。
5.2 泰国政府指定相应机构根据规定认定中国申请者的资格和学历。需要获得由专业协会颁发并认定的专业证书,申请者必须达到该协会规定的要求。
5.3 获得由中国官方机构承认的高等教育机构颁发的学士学位者,如达到申请院校的要求,则可获准在泰国进入研究生阶段学习或攻读硕士学历学位。
5.4 在中国获得硕士学位或优秀的学士学位获得者,如达到申请院校相关前期学习研究计划和特别要求,则可获准在泰国攻读博士学位。
第六条 协定的修正与分歧解决
6.1 经双方书面同意之后可以对协定加以修正。
6.2 协定执行过程中出现的分歧通过双方协商友好解决。
第七条 有效期及生效
7.1 该协定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三年。
7.2 该协议经过双方磋商后可以延期。缔约方可随时终止本协议,但须提前六个月书面通知对方。
本协议于二零零七年五月二十八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分别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如对协议的解释发生分歧,以英文文本为准。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http://old.moe.gov.cn/publicfiles/business/htmlfiles/moe/moe_858/201005/8762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