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妥善处理涉及在校外籍人员(包括在校就读外籍留学生、外籍专家与教师、外籍博士后及短期来访外籍人员等,以下统称外籍人员)的突发事件,提高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理能力,建立健全应急机制,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所造成的损失与伤害,切实保障外籍人员的合法权益,创建安全和谐的工作学习环境,根据《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外国专家在华工作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一、适用范围
本预案所适用的突发性事件是指外籍人员因自然和人为因素导致的各种死亡、患严重疾病和涉及外籍人员的各种群体类事件、案件类事件、事故类事件和灾情类事件。突发事件具体可分为以下三类:
(一)死亡:指因自然和人为因素导致的各种死亡。
(二)严重疾病:指外籍人员患特别严重的疾病,包括严重的非传染性和传染性疾病。如癌症、白血病、艾滋病、性病、开放性肺结核病等。
(三)涉及外籍人员的各种事件及纠纷,具体包括下列几种:
1.群体类事件: 主要包括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罢课、群体性的斗殴等危及校园稳定的事件。
2.案件类事件:涉及外籍人员的暴力犯罪案件,盗窃案件,投毒案件,涉毒案件,爆炸案件,涉及剧毒药品、放射性物品的案件,纵火案件等。
3.事故类事件:涉及到外籍人员的空难、海损、交通事故、中毒事故、危房倒塌事故和其他重大恶性事故等。
4.灾情类事件:影响到外籍人员的台风、地震、洪水、火灾等重大险情,流行的重大疫情和其他对教学、生活环境会造成影响的灾害等。
二、日常预防管理
外籍人员的日常预防管理由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人事处及聘请单位(下称“相关单位”)具体负责,具体事项如下:
1.加强宣传,提高防范意识。不定期开展案例教育。
2.提醒外籍人员将相关单位的联系方式留给家人,告知若无法和本人取得联系,可向学校寻求帮助。
3.与外籍人员聘请单位分管领导、导师保持联系,及时更新其联系方式,随时了解外籍人员动态,保持沟通。
4.规范留学生及外专外教请假制度,对违反规定者给予警告等处理。
5.加强外籍人员公寓的管理,提醒其注意用火用电安全,保管个人财物,时刻保持安全防范意识。
6.要求假期值班人员提高警惕。如遇突发事件立即通知阳光学院涉外人员突发事件应急指挥小组(下称“指挥小组”),由指挥小组制定处理方案,应对突发事件。
三、突发事件处理原则
1.十六字处理原则:依法处理、分工协作、预防为主、内外有别。
2.在处理突发事件的过程中,应在查明事实真相的基础上由相关单位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后公布信息。
四、突发事件处理程序
1.十六字处理程序:快速反应,及时报告,密切配合,妥善安置。
2.指挥小组成员及有关人员应在第一时间赶到事发现场,迅速了解事件规模、伤亡人员姓名、人数、状况、国籍及财产损失基本情况,及时向有关部门负责同志汇报,根据突发事件的类型及时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保护现场,控制局面,制止事态的发展,把影响降低到最低程度。
3.突发事件发生后,应第一时间向指挥小组报告,按照要求处理;安排专人24小时值班,时刻保持联络畅通。
4.根据事件的类型和程度不同,应采取不同的处置方法。如有外籍人员受伤,立即就近送往医院进行救治;如是社会人员来校闹事,立即报警,并将闹事人员扣留。若财产被盗,报警同时安排人员保护好现场,向外籍人员了解被盗物品的名称、数量和价值,做好登记。积极协助公安人员勘察现场,为侦破案件提供条件。
5.应急事件处理过程中,指挥小组须督促检查各项决策和应对措施的执行情况;参与事件处理的工作人员要在合法、合情、合理的前提下保护外籍人员和学校的合法权利。
6.涉及医院、防疫、消防等部门时,负责处理突发事件的工作人员应积极配合,做好安置、安抚、医疗急救、转移保护等工作。
7.经校领导同意后,指挥小组应及时向当事人家属(监护人)通报情况,并尽力协助当事人家属(监护人)处理善后事宜。
8.外籍人员正常死亡,学校在根据上述处理程序处理之后,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后,通过相关渠道及时通知有关外国驻华使(领)馆。
9.对于被公安部门拘留或逮捕的外籍人员,学校有责任和义务告知其可以要求公安部门向其本人所在国驻华使(领)馆通报情况。
10.突发事件处理完成后要及时客观地对事件进行总结,并对处理工作的组织程序、计划方案、决策措施、预后效果等各方面资料汇总存档。
五、各类突发事件处理规范
(一)死亡类突发事件处理规范
1.通知有关部门及死者家属
(1)接获外籍人员死亡消息,相关单位应立即赶赴现场,将现场情况报告指挥小组,并通知上级有关部门。
(2)因意外事故或突发事件死亡的,应保护好现场,等待公安机关取证和处理。
(3)相关单位应尽快通知死者家属(监护人)及其所属国家驻华使(领)馆处理后事。
2.办理死亡证明
(1)首先确定死者属于正常死亡还是非正常死亡。因健康原因自然死亡的称正常死亡;因意外或突发事件死亡的称非正常死亡。
(2)正常死亡,凭医院或急救中心出具的“医学死亡证明”到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外国人死亡证”。
(3)非正常死亡,由法医出具“死亡鉴定书”。
(4)“外国人死亡证”或“死亡鉴定书”由死者家属(监护人)或所属国家驻华使(领)馆负责办理,学校应积极协助。
3.遗体处理
(1)遗体处理前应妥善保存,如防腐、冷冻等。
(2)按照死者家属(监护人)或死者所属国驻华使(领)馆的书面签字意愿,帮助他们联系当地殡仪馆进行尸体火化或将尸体运回死者国内。相关费用原则上由外方自理。学校在办理手续等方面给予必要的协助。
(3)办理遗体外运务必通知死者家属(监护人)或死者所属国驻华使(领)馆。如果死者家属(监护人)因故不能到场的,须委托其亲友或所属国驻华使(领)馆办理遗体外运手续,按照殡仪馆要求提供所需各种文书,如死者护照、死亡证明、承办人委托书等。
(4)在遗体火化或运回死者国内前,根据具体情况可为死者举行简单的追悼仪式。如家属要求举行宗教仪式,应到宗教场所举行。
4.尊重各种宗教习惯
我国承认的宗教信仰有佛教、天主教、基督教、东正教、犹太教、索罗亚斯德教(袄教)和锡克教。除伊斯兰教必须实行土葬外,其它宗教没有特殊规定。在没有死者家属在场情况下办理遗体外运手续时,建议死者所属国驻华使(领)馆向具体办遗体外运的殡仪馆介绍该国的宗教风俗习惯,提出着装、化妆等方面的要求。
5.善后处置
死者善后事宜处理结束后,写出包括死亡原因、抢救措施、诊断结果、善后处理情况及外方反应等在内的《死亡善后处理情况报告》,报送上级主管部门。
(二)严重疾病类突发事件处理规范
1.非传染性疾病
(1)负责将患病的外籍人员立即护送至医疗机构进行救治,并及时与医疗保险机构联系。
(2)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必要时可请求由上级主管部门出面联系协调专家会诊。
(3)及时通知病危患者亲属(监护人)。
(4)在患者治疗或恢复期间指派专人看护。
(5)情况处理完毕后,书面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2.传染性疾病
(1)发现传染性疾病及时与校医院、当地防疫部门联系,根据医院和防疫部门的要求进行处理,并进行相关人员的有效隔离和排查。
(2)及时对宿舍进行消毒、清理,做好卫生防疫工作。
(3)谢绝外来人员探访外籍人员公寓。
(4)在预防、防治期间,相关单位要加大宿舍的检查、巡视工作,及时了解楼内外籍人员动向,汇报相关信息。
(5)如确诊为传染性疾病,应及时为患者办理相关离校等手续,尽快遣送回国。
(6)情况处理完毕后,书面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三)各种事件与纠纷类突发事件处理规范
1.群体类事件的处理
(1)处理群体类事件要加强正面宣传,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积极教育引导,稳定外籍人员的情绪,及时化解矛盾,有效防止事态扩大,坚决把事态控制在最小范围内,防止伤亡,避免造成校园和社会治安秩序失控和混乱。
(2)接到外籍人员群体类事件的报告后,相关单位应立即向指挥小组报告并赶赴现场控制事态。
(3)指挥小组应尽快研究解决办法,如事态严重,及时报公安部门。
(4)如有人员伤害,及时打救护电话或把受伤者送往医院救治,根据受伤者程度决定是否通知受伤者的家属(监护人),并作好接待和安抚工作。
(5)情况处理完毕后,书面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2.案件类事件的处理
(1)有关涉及案件类事件的处理,按学校的校园治安管理规定进行;性质严重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执行。发生案件类事件,应立即向指挥小组报告。
(2)相关单位应立即赶赴现场,协助保卫人员采取措施保护现场,进行初步的案情调查。应积极协助公安机关作好案件的调查取证工作。如有人员伤害,及时拔打急救电话对受害者实施救治,根据受伤者程度决定是否通知受害者的家属(监护人),并作好接待和安抚工作。
(3)情况处理完毕后,书面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3.事故类事件的处理
(1)外籍人员发生意外事故,相关单位应立即向指挥小组汇报,并立即报警,同时赶赴现场了解情况。
(2)指挥小组应立即组织人员进行抢救,积极配合医院和公安部门,做好救治和事故处理工作;及时通知受害家属(监护人),并做好接待和安抚工作。涉及留学生的事故类事件处理可参照《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教育部第12号令)进行。
(3)情况处理完毕后,书面报告上级领导部门。
4.灾情类事件的处理
学校应对外籍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自护自救教育,应保持应对灾情类事件的信息畅通,建立信息搜集、信息上报、信息发表等相关制度。
(1)应对台风、地震、洪水、火灾等灾害,相关单位要配合组织人员疏散,果断采取应急措施。
(2)应对流行的重大疫情,相关单位应立即与医疗、防疫等部门联系,取得紧急支援,严防疫情扩大。
(3)情况处理完毕后,书面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六、涉外人员突发事件应急指挥小组成员
指挥小组由分管外事的校领导、分管学生和安全稳定工作的校领导共同担任组长,国际合作与交流处领导担任副组长,党政办公室、学生工作处、校园管理处、安全保卫部、人事处领导担任小组成员。
指挥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处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七、相关部门联系电话及常用电话
(一)阳光学院涉外人员突发事件应急指挥小组办公室人员联系方式:
国际合作与交流处:0591-83983952
党政办公室:0591-83969184、0591-83969178
学生工作处:0591-83969124
校园管理处:0591-83975892、0591-83969174
人事处:0591-83969187、0591-83983239
安全保卫部:0591-83685110
(二)校外紧急求助电话:
匪警:110
火警:119
医疗急救:120
交通事故: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