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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学院国际学生管理办法(试行)
2023-11-15


为促进我校与国际间的教育交流与合作,繁荣来华留学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以及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联合制定的《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42 号令),结合我校办学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国际学生,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不具有中国国籍且在学校接受教育的外国学生。

第二条 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的工作应当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应当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应当规范管理、保证质量。

第三条 国际学生应当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尊重中国风俗习惯,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完成学校学习任务。

第二章 招生管理

第四条 学校依据自身办学条件和培养能力自主确定国际学生招生计划和专业,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 学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制定和公布本校国际学生招生简章,并按照招生简章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招收国际学生。

第六条 学校对报名申请的外国公民的入学资格和经济担保证明进行审查,对其进行考试或者考核。依据《阳光学院国际学生招生章程》的规定及当年招生简章要求招收录取国际学生。

第七条 经征得原招生学校同意,学校可依据招生简章规定的工作流程接收由其他学校录取或者转学的国际学生。

第八条 学校对国际学生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学校每年通过招生简章公布对国际学生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学校另行规定学生因退学、转学而产生退费的相关规定。收费、退费均以人民币计。

第三章 教学管理

第九条 学校将国际学生教学纳入学校总体教学体系中,组织安排适合国际学生教学师资,建立健全教育教学质量保障制度。

第十条 国际学生应按照学校的培养方案、课程安排和教学计划参加课程学习,并按照规定参加相应的毕业考试或者考核。汉语和中国概况是学历教育的必修课;政治理论是学习哲学、政治学专业的国际学生的必修课。

第十一条 国际学生入学后,经学生本人申请并按照学校转专业的工作要求和程序,履行相应的申请手续并通过转专业考试后可以从下一学年开始转入新的专业学习。

第十二条 学校对汉语水平达不到学习要求的国际学生,可以根据学生的语言实际水平以及专业学习的要求提供必要的补习条件并开设相应的语言强化课程。

第十三条 学校可按照教学计划组织国际学生参加教学实习和社会实践,选择实习、实践地点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学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为国际学生颁发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对接受高等学历教育的国际学生,学校应当及时为其办理学籍和毕业证书电子注册。学校为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国际学生颁发学位证书。

第四章 校内管理

第十五条 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牵头组成的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国际学生的招收、教学、日常管理和服务以及校友联系等工作。

第十六条 学校将向国际学生公开学校基本情况、教育教学情况、招生简章以及国际学生管理与服务制度,方便国际学生获取信息。

第十七条 学校为国际学生提供食宿等必要的生活服务设施,建立健全并公布服务设施使用管理制度。国际学生在校外居住的,应及时到居住地公安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八条 学校针对国际学生开展中国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国情校情、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风俗习惯等方面内容的教育,帮助其尽快熟悉和适应学习、生活环境。

第十九条 学校根据国际学生的在校人数规模设立国际学生辅导员岗位,了解国际学生的学习、生活需求,及时做好学业辅导、信息咨询、文体活动等方面服务和管理工作。国际学生辅导员配备比例不低于中国学生辅导员比例,与中国学生辅导员享有同等待遇。

第二十条 学校鼓励国际学生参加有益于身心健康的文体活动,为其参加文体活动提供条件。国际学生可以自愿参加公益活动、中国重大节日的庆祝活动。学校一般不组织国际学生参加军训、政治性活动。

第二十一条 经学校同意,国际学生可以在校内指定的地点和范围举行庆祝本国重要传统节日的活动,但不得有反对、攻击其他国家、民族的内容或者违反公共道德的言行。

第二十二条 经学校批准,国际学生可以在学校内成立联谊团体,在中国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活动,并接受学校指导和管理。

第二十三条 学校尊重国际学生的民族习俗和宗教信仰,但不提供宗教活动场所。国际学生在学校内不得进行传教、宗教聚会等任何宗教活动。

第二十四条 国际学生在学校学习期间可以根据相关政策要求参加勤工助学活动,但不得就业、经商或从事其他经营性活动。国际学生勤工助学的具体管理规定,将参照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另行制订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学校参照中国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开展国际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学校对国际学生做出退学处理或者开除学籍处分的,将按照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进行备案。

第五章 奖学金

第二十六条 作为中国政府奖学金承办院校,学校承担中国政府奖学金生培养任务,按照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优先招收中国政府奖学金生。

第二十七条 学校根据实际情况为国际学生设立奖学金,建立健全奖学金评审制度规章。学校也可以接受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捐赠设立国际学生奖学金,但不得附加不合理条件。

第二十八条 国际学生奖学金奖励对象为确认入学的国际新生、或已在我校接受本科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语言预科生、进修生等)的国际留学生。

第二十九条 国际学生奖学金系学校面向就读于本校的外国留学生提供的专项经费,以人民币计算。我校鼓励社会赞助设立专项奖学金,并可予以冠名,具体冠名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条 国际学生奖学金分为新生奖学金与学业奖金两类。奖励年限原则上不超过各专业最长修业年限。

(一)新生奖学金

新生奖学金(下称“新生奖”)用以奖励即将接受我校本科学历教育的国际新生。奖励金额为 22000-30000 元人民币/年,具体金额视录取本科专业的一年学费标准而定。学校发放的新生奖可用于抵扣学费、报名费、保险费、书本费及在校期间的住宿费、生活费等。非学历教育的国际新生(如语言预科生、进修生等),奖励金额根据具体合作项目协议另行决定,原则上不超过在读期间的学费。在我校就读的国际学生最多每人享受一次新生奖学金。

(二)学业奖学金

学业奖学金(下称“学业奖”)用以奖励在我校就读本科学历教育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或在我校就读本科专业的超过一年的国际学生中的学习成绩优秀者。奖学金可用于抵扣学费、报名费、保险费、书本费及在学校住宿的住宿费。学业奖每学年评定一次。

学业奖学金分为以下三个等级:

1.学业一等奖奖学金:奖励金额 30000 元人民币/年

2.学业二等奖奖学金:奖励金额 25000 元人民币/年

3.学业三等奖奖学金:奖励金额 15000 元人民币/年

第三十一条 学校鼓励有能力的学院与中外知名高校、企业开展合作、设立国际学生“专项奖学金”。 (下称“专项奖”)。专项奖的评定方法根据我校与奖学金赞助方的实际情况另行讨论、制定。

第三十二条 奖学金申请条件

(一)新生奖学金

1.申请人须符合外国留学生认定资格、符合阳光学院国际学生招生简章中的各项条件,身体健康;

2.热爱中国,愿意遵守中国政府的法律、法规和阳光学院的校纪、校规。

(二)学业奖学金

1.申请人须为我校在读本科国际学生,热爱中国,遵守中国政府的法律、法规和阳光学院的校纪、校规。

2.基础学业表现良好,具有较强专业潜力;

3.在中外艺术、体育、文化交流以及公益活动中表现突出,获得表彰或者科研成果突出,获得学术界认可者优先;

4.获得福建省相关厅局推荐以及国外友好省州、国际友好组织推荐者优先。

三十三 学校鼓励国际学生积极申报中国政府奖学金学生及福建省政府奖学金(以下统称“政府奖学金”)。政府奖学金原则上不与阳光学院国际学生奖学金重复累加享受。若获得政府奖学金的数额小于阳光学院国际学生奖学金,学校将按本校最高奖学金标准补齐差额,并额外奖励 1000 元人民

第三十四条 奖学金申请流程

(一)申请受理单位:阳光学院国际合作与交流处,以下简称“国合处”。

(二)申请受理时间:新生奖的申请材料需在国际学生注册、报到并在校上课一个月以内完成递交。学业奖学金的申请材料需在每年 9 月 30日前以电子邮件或纸质投递的方式交至国合处。

(三)申请材料(所有材料请用中文或英文填写):

1.新生奖学金

1)国际学生奖学金申请表;

2)入学证明材料(或随入学申请材料一同提交申请);

3)所在学院开具国际新生在校上课证明。

2.学业奖学金

1)国际学生奖学金申请表;

2)在华学习时间超过 6 个月者需提供《外国人体格检查记录》(由中国卫生检疫部门统一印制);

3)攻读本科学位或申请进修者提供上学年的学习计划及完成情况(不少于 400 字)

4)教务处出具的学年成绩单及成绩排列情况证明;

5)由专业课老师(2 名)、辅导员(1 名)、院系领导(1 名)签字确认的《阳光学院国际学生奖学金推荐表》

(四)申请人应如实填写申请材料。严禁各种类型的弄虚作假行为,一经发现,取消所有类别奖学金的申请资格。申请人所提交的申请材料不论批准与否均不予退还。

(五)申请人条件不符合招生规定或申请材料不全时,视为申请无效,不予受理。

第三十五条 奖学金评定

(一)受理单位与受理时间

学校成立阳光学院国际学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下称“评审委员会”),负责奖学金的评定。评审委员会秘书处设在校国合处,负责奖学金有关政策的制定、解释及管理工作。奖学金评审工作原则上以学年为单位,每学年集中申报 1 次。具体申报时间依奖金类别而定,以国合处的正式通知为准。

(二)评定原则

奖学金的评定秉承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旨在鼓励我校国际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坚持德、智、体、美、劳等的全面发展。参加奖学金评选的学生应首先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热爱中华人民共和国,自觉遵守国家的宪法和法律,严格遵守校纪校规;

2.道德品质良好,热爱所学专业,学习勤奋、成绩优良;

3.团结同学,关心集体,积极参加各种实践与文体活动,身心健康。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请阳光学院国际学生奖学金评选:

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因不遵守阳光学院校纪、校规受到刑事拘留、治安处罚或行政处分者;

2.无故迟到、早退、旷课或严重违反校规校纪者;

3.未解除留校察看处分者、休学或保留学籍者、未注册者;

4.有其他不符合奖学金表彰精神的行为或活动者。

(三)评审、公示与奖金发放

申请材料受理时间截止后的三周内,由国合处牵头组织评审委员会召开评审会议,根据本评定条例,确定奖学金获得者名单并予以公示。有异议者可在公布之日起 3 天内向学院或国合处提出异议,由国合处组织复议。公示期满后,国合处审批所有获奖者名单,校财务处根据审批表和获奖者名单发放奖学金。

(四)新生奖的评定

1.参评资格

1)符合阳光学院“国际新生”认定资格;

2)符合我校国际学生招生简章中的各项条件,身体健康;

3)此前从未获得阳光学院新生奖。

2.获奖名额:凡符合新生奖申报资格的学生,通过阳光学院国际学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评审,均可获得。

(五)学业奖的评定

1.参评资格

1)符合阳光学院“国际留学生”认定资格。

2)学业奖的评定以学习成绩优异、综合素质高和在校表现优良的学生为对象,以学年学习成绩总分在专业排名优异顺序为主要依据进行评定。

2.学业奖授予标准

申请者在符合“评定原则”要求的基础上,阳光学院为国际学生提供一、二、三等三个级别的学业奖学金。学业奖学金的授予标准如下:

1)一等奖:国际学生上学年的各科成绩总分排列在同年级同专业前5%;

2)二等奖:国际学生上学年的各科成绩总分排列在同年级同专业15%;

3)三等奖:国际学生上学年的各科成绩总分排列在同年级同专业前 30%,并获得专业老师及辅导员的一致推荐

3.获奖名额

1)一等奖: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或在阳光学院学习超过一年的国际学生,符合一等奖授予标准,获奖人数不超过同年级全校国际在校生人数的 10%;

2)二等奖: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或在阳光学院学习超过一年的国际学生,符合二等奖的授予标准,获奖人数不超过同年级全校国际在校生的 15%;

3)三等奖: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或在阳光学院学习超过一年的国际学生,符合三等奖的授予标准,获奖人数不超过同年级全校国际在校生人数的 20%。

第六章 涉外管理

第三十六条 国际学生申请到校学习,应在入境前根据其学习期限向中国驻其国籍国或居住地国使领馆或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申请办理 X1 字或 X2 字签证,按照规定提交经教育主管部门备案的证明和学校出具的录取通知书等相关材料。

第三十七条 国际学生所持学习类签证注明入境后需要办理居留证件的,应当自入境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拟居留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学习类外国人居留证件。

第三十八条 外交部对外国驻华外交代表机构、领事机构及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及其随任家属申请到学校学习另有规定的,依照外交部规定执行。学校不得招收未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的此类人员。

第三十九条 招收未满十八周岁且父母不在中国境内常住的国际学生,学校要求其父母正式委托在中国境内常住的外国人或者中国人作为该学生的监护人,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学校可以接受以团组形式短期学习的国际学生,应预先与外方派遣单位签订协议。

第四十条 国际学生入学时应当按照中国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到中国卫生检疫部门办理《外国人体格检查记录》确认手续或者进行体检。经体检确认患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规定的严重精神障碍、传染性肺结核病或者有可能对公共卫生造成重大危害的其他传染病的,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第四十一条 学校实行国际学生全员保险制度。国际学生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要求投保。对未按照规定购买保险的,应限期投保,逾期不投保的,学校不予录取;对于已在学校学习的,学校予以退学或不予注册。

第四十二条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国际学生,由公安等主管部门依法处理,学校予以配合并处以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20231115日起施行,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解释。


附件:国际学生奖学金申请表